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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和考评实施细则》的通知添加时间:2024-09-15 03:16:30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总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和考评工作,保障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强化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控,排查整治事故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受控状态,形成事前预防、过程控制、持续改金年会官方网站入口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和考评工作包括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考评。

  在本省注册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专业承包企业,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均应参加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和考评。

  建筑施工企业注册地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企业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建筑施工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必须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同时应积极申报“省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企业和项目,不断改进和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水平。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规范,做到“五落实、五到位”,同时应严格执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275)《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等安全生产标准规范。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由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机构,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和自评工作。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企业每年度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形成年度自评结果。

  (一)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按相关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实行安全员委派制,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并持证上岗;

  (七)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物资、人员足额配备,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发生事故时做到应急及时、处置有效;

  第十条建筑施工项目应当健全项目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建立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机构,组织实施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和自评工作。

  在房屋建筑工程基础阶段、主体阶段和竣工阶段,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路基阶段、路面阶段和竣工阶段(其他房建市政工程在阶段性施工节点比照执行),分别组织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阶段性自评,形成阶段性自评材料。对于施工周期短、工序简单的小型建筑施工项目,可视实际情况减少阶段性自评次数。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并组织专业承包企业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或《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275)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二)贯彻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在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扬尘污染防治、危大工程管控、安全生产教育、事故应急救援等方面措施到位、效果明显;

  (三)管理人员按规定到岗并履职到位,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委派制度,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全部持证上岗,且具备胜任本职工作的能力;

  (五)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设备齐全、结构材料安全、环境卫生整洁,施工安全管理资料完整、规范、真实、有效;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在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开展,考评周期每三年一次。企业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前3—6个月向考评主体申请进行考评。

  企业申请考评时,应向企业考评主体提交《山西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请表》及企业自评材料。

  (四)企业近三年承建项目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及因安全生产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约谈、采取停工整改等行政措施或受到行政处罚的,以及受到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情况说明;

  第十四条企业考评主体根据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以企业承建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主要依据,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表》,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情况,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考评,并在2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山西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考评结果分以下三个等级:

  上级住建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条件降低,应要求企业限期整改,并向考评主体通报情况;情况严重的,考评主体应到场进行核查,重新确定评级。

  (二)在连续的12个月内企业承建项目,发生1起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两起及以上的;

  (四)在连续的12个月内,企业或其所承建项目因安全生产,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约谈、采取停工整改等行政措施或受到行政处罚累计4次及以上的;

  第十六条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已取得施工许可证并办理施工安全监督备案手续的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建筑施工项目三个施工阶段或重要节点,分别向项目考评主体提交《山西省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请表》及项目自评材料。

  (三)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约谈、采取停工整改等行政措施或受到行政处罚的,以及受到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情况说明;

  第十七条项目考评主体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的日常安全监督与项目考评工作同步开展,项目考评分为阶段考评和整体考评,合格标准均为不低于70分。考评时填写《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表》,后附相关印证资料,形成阶段考评资料,各阶段考评成绩均可作为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级依据,同时公布评级结果。

  第十八条阶段考评工作均在该阶段施工完成后开展。在项目竣工验收前,由项目考评主体结合阶段考评结果和日常监管情况对项目进行整体考评,并按照以下比例进行加权平均:

  第十九条建筑施工项目考评结果分为以下三个等级,由项目考评主体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山西省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项目总承包单位与专业承包单位考评结果相同:

  上级住建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条件降低,应要求项目限期整改,并向考评主体通报情况;情况严重的,考评主体应到场进行核查,重新确定评级。

  (四)在连续12个月内,项目因安全生产问题,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约谈、采取停工整改等行政措施或受到行政处罚累计两次及以上的;

  第二十一条阶段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项目,必须限期整改达到合格。阶段考评整改后合格的项目,整体考评结果最高为“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整体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项目,经整改合格后,仍计入不合格项目统计。

  第二十二条建筑施工项目阶段考评结果公示后,项目按照统一格式制作“安全生产标准化评级标志牌”,悬挂在项目大门醒目位置。

  第二十三条各级考评主体要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对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情况客观公正的进行考评。考评主体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对于考评过程要留存相关印证资料,确保考评过程可追溯。严格按照考评结果确定考评等级建筑安全等。

  第二十四条为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强化示范引领作用,在“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和项目中,由企业自主申报,每年度组织评定出一批“省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企业和项目。

  (三)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科技创新、建造方式变革等方面具有引领带动作用,有重大关键技术、专业施工技术和设计工艺等方面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企业;

  第二十七条省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企业和项目每年评定一次,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组织评定前制定发布评定指标。获评企业命名为“省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企业”,获评项目命名为“省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项目”。

  第二十八条达到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和项目应根据评定指标,结合企业(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水平,自主选择申报省级示范企业(项目)。

  第二十九条评定为“省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企业”的有效期在企业下次标准化考评结果公布后自动终止。建筑施工企业有以下情况,取消“示范企业”称号:

  (三)获评后,企业或其所承建项目因安全生产问题,在连续12个月内,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约谈、采取停工整改等行政措施或受到行政处罚超过两次;

  (五)发生导致严重后果或造成社会公众反映强烈的较大社会负面影响事件,或发生前款所列同类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条项目阶段性考评后,被评定为“省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项目”的,在本阶段内有效,建筑施工项目有以下情况,撤回“示范项目”称号:

  (三)获评后,项目因安全生产问题,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约谈、采取停工整改等行政措施或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发生导致严重后果或造成社会公众反映强烈的较大社会负面影响事件,或发生前款所列同类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将作为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绩效考核、信用评级、诚信评价、工程招投标、评先推优、投融资风险评估、保险费率浮动等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二条获得“省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企业(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及其有关负责人,在企业、项目和个人的评先推优中优先推荐。

  省内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业绩突出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在“省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企业”有效期内的企业,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日常动态监管中未发现安全生产不良情况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年度动态考核直接评定为合格。

  第三十四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日常动态监管过程中,参考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等级调整巡查频次,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检查频次相应减少,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正常巡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检查频次相应增加。

  第三十五条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在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复核其安全生产条件,对整改后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整改后合格”,通知审批部门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通知审批部门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办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在30日内重新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考核合格后,重新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考核不合格或逾期未考核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第三十七条对于在考评工作中,发现考评主体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权利寻租等违规违纪违法情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第三十八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考评工作适用本细则。本细则内所称“建筑施工”均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如遇特殊类别工程或其他考评表不适用的情况,考评主体可结合实际对考评表内容进行调整,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同意。

  第四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晋建质字〔2017〕107号)同时废止,《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格式文本》的通知(晋建质字〔2018〕65号》中相关内容同时废止。